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21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十字”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63mg/100ml,属醉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抽血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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