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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驾驶川A18***“迅龙”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泉驿区大面镇西大路由洪河村3组方向往桃都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大路距桃都大道5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蔡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8.6mg/lOO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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