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入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蔡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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