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3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粤J7****小客车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繁华路109-15号路段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0.0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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