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上午,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大邑县苏家镇出发沿大安路、雪山大道、S106线往青霞镇方向行驶。11时3分许,当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车行驶至S106线大邑职高(原五七中学)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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