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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住什邡市**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0时许,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什邡市马井镇105省道48KM处设卡检查,在对一辆车牌号为川F*****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蔡某某满嘴酒气,民警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呼出气体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

2019年1月29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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