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0时许,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什邡市马井镇105省道48KM处设卡检查,在对一辆车牌号为川F*****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蔡某某满嘴酒气,民警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呼出气体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
2019年1月29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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