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丹阳市**有限公司经理,江苏省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家**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被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4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苏L*****号轿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大道**路至**路**米处路段时,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蔡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即将蔡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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