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9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村**路**号。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嫌疑,于2018年1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至今,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为招揽广告生意,承诺以人民币25至 50元不等的价格办理伪造印章。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接到业务以后与**公司并有伪造印章能力的**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由陈某某负责伪造印章,陈某某伪造印章30枚,一般收取费用每枚人民币50元,收取蔡某某每枚人民币2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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