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房。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我市天河区华南农业大学持李某某的身份证及准考证,代替李某某考试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当天14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替考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报警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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