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开江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四川省开江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9时57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川SXB0**小型面包车从四川省开江县永兴镇新太社区沿S201省道往开江县城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201省道、160KM++300M(小地名:永兴镇龙头桥村)处,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撞到,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4月5日,经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实际支付赔偿款399800元,杨某某的家属对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并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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