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煤矿工人,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5时11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安徽省凤台县**煤矿**路口处,与由南向北从人行横道推人力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行人岳某某相撞,致岳某某当场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蔡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