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煤矿工人,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5时11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安徽省凤台县**煤矿**路口处,与由南向北从人行横道推人力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行人岳某某相撞,致岳某某当场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蔡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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