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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9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恒山区**村**队。20198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8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12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12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3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其丈夫陈某某身份证丢失,找到鸡冠区**书店老板马某某,向马某某提供了一个名为“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马某某通过“心某某”将制作好的身份证邮寄给蔡某某。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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