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院,无固定职业。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疯子”等人的安排下,在贵阳市南明区等地,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阳**服装店和贵阳**百货店四家企业,办理了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资料。随后,蔡某某将这些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卖给他人,从中获利1800元。蔡某某到案后,将其非法获利的1800元退交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具有坦白情节,属初犯,认罪认罚,且退出了非法所得的钱财,因此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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