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甲,曾用名蓝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2********,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深圳市罗湖区**退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号楼**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甲驾驶粤B2****小型汽车途经龙门县**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蓝某甲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蓝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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