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被不起人蓝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派出所旁边,以能去派出所把嫌疑人释放出来的名义骗取事主黄某某人民币7000元。现被不起诉人蓝某某交待其在笔录中所说的“陈所”是自己编造来骗取被害人,“陈所”微信号也是自己注册来。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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