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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7********,畲族,大学本科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王某某先后加入以虚假投资为名,实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的“**理财”传销组织,投入资金成为会员后,王某某成为蓝某某下级,后二被不起诉人积极宣传该传销组织,直接发展黄某某、傅某某、俞某某、林某某、夏某某等人作为王某某下级,间接发展涂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等人参与传销活动,发展传销人员层级达三层以上。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非法获利18000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获利44696元。

案发后,蓝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5月30日至龙游县公安局投案,已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蓝某某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三十人以上的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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