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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1〕Z20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1日,蓝某某4次到柳城县**镇**村**屯梁某某百合地盗窃该处百合种子共计559斤。2020年11月17日,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559斤百合种子价值3074.5元人民币。2020年11月24日蓝某某到柳城县公安局马山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12月1日被害人梁某某收到蓝某某赔偿款4400元,其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蓝某某。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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