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731200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07日22时18分,犯罪嫌疑人蓝某某醉酒驾驶桂M****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大化县**镇**路**路****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蓝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蓝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7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蓝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本案中其又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帮被害人修理好车辆,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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