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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福龙乡龙侯村麻某某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TH****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坪山大道沙田路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蓝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0.29mg/100ml。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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