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9********,汉族,大专文化,成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黄某某(已起诉)、吴某某(已起诉)、龚某某(已起诉)相继建立“金石资本”、“北一环股票指导群”等多个股票交流微信群,在微信群内扮演股票分析师、助理、其他客户等角色,诱导被害人购买“股票期权”,并制作虚假的“购买回执单”诱骗被害人支付购买钱款,从而占有被害人资金。2019年2月,黄某某、吴某某、龚某某注册成立成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招募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唐某某、谭某某以公司名义实施上述活动。
2018年7月,被害人丁某某被黄某某拉入“金石资本”微信群,自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丁某某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至黄某某、吴某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期权”。
2020年5月,被害人叶某某被拉入“北一环股票指导群”,2020年5月21、27日、6月19日叶某某三次转账共计6万余元至黄某某、龚某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期权”。
2019年12月,被害人胡某某被拉入“北二环股票交流群”,2020年5月12日至5月21日胡某某五次向**公司助理微信转账共计10元余元,用于购买“股票期权”。
上述被害人资金被黄某某、吴某某、龚某某占有耗用,其中140余万被黄某某、吴某某平分,二人各购买轿车一部。
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挡获蒲某某。蒲某某已退违法所得29068.6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初犯,犯罪后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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