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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性别: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花鸟市场先后盗窃多家花店的盆景五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盗窃所得的盆景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经鉴定,其中盗窃的金弹子盆景价值 2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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