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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2000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二期**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同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分局监视居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于2020年1月9日以该案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管辖。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与被害人骆某某一同在本市锦江区青年路67号“抖空间网红艺术中心’拍照玩耍。同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利用为被害人骆某某保管手机之机,发现其手机支付宝余额宝里有10000余元后,便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修改了被害人骆某某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先将支付宝余额宝中的7000元转到被害人骆某某的一张卡号为621700380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又使用被害人骆某某的微信扫描其微信收款码,分两次(一次5000元,一次2000元)将7000元钱转到其微信账户中,再将7000元钱提现到其卡号为6228482099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将相关交易记录删除后,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骆某某。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将上述赃款中的4500元转账给其男朋友邹某某使用,剩余赃款在其中国农业银行卡里。

2019年12月20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成都市火车东站被挡获。

另查明,被害人骆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收到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家属的赔偿款7000元,并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和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已被扣押在案。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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