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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专科毕业,江油市政协委员,住江油市********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江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江油市中坝镇**茶楼内,因经济纠纷与受害人张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张某某顺手给了蒲某某一耳光,继而双方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油市公安局认定在互殴中蒲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轻伤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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