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62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现住甘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17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到犯罪嫌疑人蒲某某位于甘州区**小区便民市场卖肉摊点买肉,双方因买肉产生口角,被害人在离开蒲某某的摊点后又返回,双方进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蒲某某用手将被害人赵某某面部抓伤。后经甘州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伤势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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