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7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19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对蒲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系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了“**•成都国际贸易中心一期二组团商厦式市场”(以下简称**项目)的装修和安装项目。2017年3月始,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三个装修班组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由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带领其工人进驻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项目施工。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直拖欠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班组数百名工人工资。
2018年1月24日,经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整改,要求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偿还拖欠工人工资5847949元,蒲某某仍未归还。2018年年底,公安机关多次联系蒲某某,蒲某某均拒不到案并逃匿至泰国。
2019年7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4号69栋附2号内将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挡获。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将拖欠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班组数百名工人工资5847949元全部还清,并取得工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数百名劳动者工资5847949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全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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