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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256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组,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逮捕。

辩护人黄志斌,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6日,被害人王某某报案称,其公司3月份开始结识深圳****实业,4月份开始第一次合作,对方能够按时结清货款。5月6月对方开始大量下单,但是至今未支付货款。多次讨要,均以各种理由拖欠。并以黑社会恐吓我们追讨货款。至今已经有几十家供应商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周某某、蒲某某拖欠货款。

经查:蒲某某于2012年经营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生产电视遥控器,后于2014年公司倒闭,蒲某某辨称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供货商货款,是因为公司经“某某华”介绍,货物在在东莞大朗看守所加工成品,后因无法支付加工费用被东莞大朗看守所扣住货物,后经跟东莞大朗看守所核实,大朗看守所并未与“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公司”、蒲某某、“某某华”或者姓“华”人员有任何业务往来,且大朗看守所不存在扣押货物和原材料的情况,目前核实深圳市泰*电子公司等七家被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共计513874.72元。2018年9月3日,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城**栋楼下被坂田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蒲某某辩称:经营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一倒闭工厂(具体名字忘记)拖欠30多万元加工费,以及加上各种开支及退货情况,无法归还供货商的货款,而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具体经营由周某某负责管理,只从周某某了解到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另查:周某某伙同蒲某某于2016年3月,在龙岗区新生社区**科技*园*栋*楼开设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主营生产车载mp3,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从公司开始经营,就从深圳市**微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大量的进购车载mp3原材料后,之后以各种理由开始拖欠供货商货款,共计十七家左右供货商拖欠货款一百六十万元左右,目前核实共有深圳市**微电子有限公司等八家供货商被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共计813217.1元。2016年6月19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路附近被惠州铁路公安处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辨称:经营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从以开始就因为成本预算错误,并从供货商大量的进购原材料后,生产的成品无法出货造成积压,后将成品销售后因公司支出等原因,无法归还供货商的货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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