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街**巷**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蒲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赵线-13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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