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刑不诉〔2023〕110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2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5****的小型轿车从衢州市衢江区**路**巷行驶至**路**巷与**路路口处,后交警衢江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到达现场,对蒲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经鉴定,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2023年7月11日,蒲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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