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醉酒后驾驶甘E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礼县**乡**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38.6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祁山镇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蒲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查处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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