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都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71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街道**村**组。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至都江堰市水街一餐馆与朋友就餐,22时40分许,其在饮酒后独自驾驶该车欲回位于都江堰市**街道**村**组的住处,22时45分,行驶至迎宾大道与翔和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酒精含量为113.2mg/100ml,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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