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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3时许,蒲某某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川******)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学苑路县中外遇交警执勤检查,现场三次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100mg/100mL、116mg/100mL、102mg/100mL,随后交警将蒲某某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鉴定,蒲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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