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驾驶川R4****号小型轿车,由南充市顺庆区出发经嘉陵区陈寿路、长城北路向紫府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城北路高速公路桥下时,撞上正在横穿公路的被害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蒲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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