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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开版)_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囊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6********,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镇****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囊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囊谦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5月14日被囊谦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囊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囊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此案农民工于2019年11月1日在囊谦县扫黑办实名举报犯罪嫌疑人蒲某某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后县扫黑办将案件移交囊谦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囊谦县监察大队于2019年11月6日开始调查此案,多次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蒲某某,犯罪嫌疑人蒲某某以在**乡验收工程无法亲自来劳动局说明情况为由未前来处理,后囊谦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已初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此送至囊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囊谦县公安局经侦查得知,2018年犯罪嫌疑人蒲某某答应求某某某找施工队修建囊谦县香达镇班达村求某某某的私人酒店,后于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蒲某某联系张某某,经其介绍找到了工人王某甲,王某甲同意到该工程施工,并在同年4月,工人王某甲、王某乙带着90多民工到囊谦县求某某某的私人酒店干活,直至2019年10月左右该工地停工,但是90多名民工的207万的劳动报酬一直没有落实。根据此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表明,现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即为求某某某私人酒店建筑工程的包工头,即无法认定两者之间存在承包关系。首先,工程所有人求某某某私人的酒店的工人劳动报酬结算方式,为工程所有人求某某某直接转账至工人王某甲的名下,共计127万元,其间并无犯罪嫌疑人蒲某某的参与。其次,工程所有人求某某某转账给犯罪嫌疑人蒲某某的钱款,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在此工程的提供的机具模版的费用和工程材料费,无法确定此钱款的具体用途,即无法认定此钱款是否包括工人的劳动报酬。再次,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在此工程中工人劳动报酬方面未收取好处费。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在此工程仅为介绍工程的居间人的合理怀疑。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囊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工程所有人求某某某与犯罪嫌疑人蒲某某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囊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囊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囊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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