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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蒯某某串通投标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盱检刑二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街道办事处**街**号。被不起诉人蒯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荣新,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蒯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21日至27日,洪泽湖大堤环境提升工程(洪泽湖大堤停车场工程)对外公开招标(共计38家公司参与投标),同年11月10日在洪泽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被不起诉人蒯某某伙同邓某某为提高中标几率,遂联系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标书由上述公司自己制作,蒯某某将投标保证金通过他人转至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洪泽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2285871.57元中标该项目。

2.2015年6月23日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现代设施农业科技成果展示中心工程-对外公开招标(共计78家公司参与投标),2015年7月13日在洪泽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被不起诉人蒯某某等人联系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来投标,标书由上述公司自己制作,蒯某某将投标保证金通过他人转至上述公司账户。最终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23391704.81元。蒯某某等人联系的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未能中标。

本院认为,蒯某某没有串通投标报价,也没有严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蒯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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