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2000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某某人,住望某某**镇**村**组**号望某某桑郞镇纳绒村三组31号,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1取保侯审,由望某某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胡云齐,望谟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甲、蒙某丙在河中洗澡时共谋晚上到河中毒鱼来吃后,二人到附近韦兴莉经营的杂货店,由被不起诉人蒙某丙出20元现金在该店黄某某处购买5瓶“甲氰菊酯”(每瓶50毫升)农某某农药拿回家中,当晚23时许,蒙某甲用摩托车载被不起诉人蒙某丙到家中拿3瓶“甲氰菊酯”望某某桑郎镇纳绒村河边,将3瓶“甲氰菊酯”倒入河中毒鱼,倒入“甲氰菊酯”约30分钟左右,河中泥鳅、螃蟹开始浮出水面,被不起诉人蒙某丙、蒙某甲用手机照明开始捡浮出水面泥鳅、螃蟹,共捡得10多条泥鳅、两只螃蟹装入一个塑料瓶后,由于二人手机没电,二人将装有10多条泥鳅、两只螃蟹的塑料瓶放在河边,回家拿电筒时,在路上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盘查,二人交代了毒渔的事实后被带到望某某公安局讯问,二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4月29日下午,侦查、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在河边提取“甲氰菊酯”字样瓶子3个、瓶盖3个;在河中提取死鱼8条 。
被不起诉人蒙某丙、蒙某甲非法捕捞的10多条泥鳅、两只螃蟹被本寨未成年人韦家森于2020年4月29日上午看田水时看到拿回家中喂猫;现场勘查提取8条死鱼已销毁。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政府文件、销毁记录、现场图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2250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甲蒙海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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