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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甲盗伐林木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汝检林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犯贪污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6日、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28日)。

汝城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蒙某乙为了牟取私利,在未将益将国有林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钟某某、蒙某甲两人先后到益将国有林场所属的“耙泥脑”山场盗伐苦槠树。钟某某受雇于蒙某乙砍倒一颗蓄积为2.7494立方米的苦槠树后,因害怕被发现便不肯继续帮蒙某乙盗伐树木,随后蒙某乙在雇请本村的蒙某甲帮助其到“耙泥脑”山场盗伐苦槠树,蒙某甲明知蒙某乙让其砍伐的苦槠树是益将国有林场的树木,仍然接受蒙某乙的雇请,到“耙泥脑”山场帮助蒙某乙伐倒苦槠树两颗,并将另外两颗已伐倒在山场内的苦槠树一并截成14筒2-3米长的原木。2019年3月19日,蒙某甲在“耙泥脑”山场准备将盗伐的苦槠树原木运出山场,由蒙某乙卖给李占春用于建造其承包的祠堂。被盗伐的4颗苦槠树材积共2.9044立方米,折蓄积共5.8088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汝城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蒙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甲不起诉。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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