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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宾州**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3月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挂靠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百色市右江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综合楼项目工程后,将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某某乙。某某乙于2019年2月份开始组织赖某某等43名木工班工人进场施工,至2019年6月木工班组施工完毕撤场后,因得不到劳动报酬而将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投诉至百色市右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9年9月30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对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调查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赖某某、农建当、某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甲与43名工人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其不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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