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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293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3********,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V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富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9.07mg/100ml。

本院认为, 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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