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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9********,布依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玉屏街道**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贵州***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3***号小型面包车由荔波县职中往县交通局行驶,当行驶至环城东路官塘路口+200米处时,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94 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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