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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居**队**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农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U****”的“起亚”牌小型汽车,途经三亚市崖州区崖城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蒙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83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蒙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蒙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87毫克/l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辆;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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