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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船山区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遂宁市河东新区**栋**楼。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开标前,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伙同田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共谋通过投标取得项目,再共同承建该项目工程,田某某负责投标事宜,蒙某某、曾某某负责出资。随后,田某某通过多种渠道借用了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在投标中,采取统一支付保证金,统一控制标书中技术和商务部分等多种手段。最后,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项目其中2-1标段,蒙某某等3人与山东**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8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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