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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蓬溪人,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家住遂宁市蓬溪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蓬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禁猎期),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同唐某某(不起诉)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唐某某驾驶川******白色吉利轿车,被不起诉人蒋某甲自带气枪,二人到蓬溪县金龙乡瓦窑沟村用气枪打鸟,当日下午唐某某在蓬溪县金龙乡瓦窑沟村4社高垭口坡东侧用气枪猎得斑鸠1只。

2020年4月7日(禁猎期),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邀约蒋某乙、余某某、汪某某去打鸟,由蒋某乙驾驶白色宝骏车,被不起诉人蒋某甲自带气枪,四人从蓬溪县金桥乡到蓬溪县任隆镇、三凤镇再回金桥镇,此间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用气枪猎得斑鸠5只,野鸡1只,当晚四人将猎得的食物吃掉。

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甲所持气枪是枪支并具有致伤力,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压缩气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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