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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18日将本案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永州市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蒋某甲以交钱就可以办理衡阳考驾驶证为由,分别骗取熊某某9000元、黄某某7000元、何某甲12000元、罗某某6000元、蒋某乙10000元、何某15000元,共计骗得考证费人民币59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道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实蒋某甲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不能完全证实蒋某甲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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