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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谢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蒋某乙、彭某某(另外处理)为话务员,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望风,在四川省蓬溪县吉祥镇三胜村谢某某家中冒充淘宝客服,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客户购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办理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魏某某、何某某共计人民币165695元。3月25日,谢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手机卡35张、手机8部、电脑2台、移动电源3台等涉案物品。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于3月31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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