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街**付**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来到海拉尔区**路**店后院库房内,将被害人多某某存放在库房里的电缆线两捆、电锤两个、空气开关两个盗走。2020年4月30日经海拉尔区价格让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1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