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号码:4525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博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承租博白县双旺镇白平村小平队的村民欧邦文等人的亚公岭、耥耙岭(博白林场所有)种植香樟树,租期15年,租金分两期付清,首期签订合同10天内付一半,2018年3月29日付清。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将租来上述山岭种上香樟树,但因山岭原有速生桉长势太快遮掩香樟树致香樟树不能生长,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想不再种植,准备提前终止承租合同。2019年4月份,当地政府引进香樟树产业招商项目,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与博白县**专业种植合作社合作种植香樟树,又继续履行原承租合同而支付租金,村民拒收租金。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炼山证的情况下,便雇请蒋某已、蒋某丙和刘某某等人在亚公岭、耥耙岭上放火炼山并砍伐林木,以便种植香樟树。经鉴定:火烧林地过火面积3.21公顷。被伐林木总株树为2295株,蓄积42立方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主动到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2.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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