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绰号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五粮液后勤部绿化工,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刘某甲在临港区沙坪街道双石碑附近山上一养牛的农户张某甲家里开了一次赌场,蒋某甲放了1万3分的返天息给刘某甲。2019年10月27日,刘某甲在临港区沙坪街道顺南场附近一农户家里开了一次赌场,放水的人有韩某某、邓某某、张某乙、李某甲、肖某某、廖某某(身份不详)、蒋某甲、黄某某(身份不详)、徐某某(身份不详)、刘某乙(绰号刘三壤)、李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