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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妨害公务罪)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9时30分,东台市公安局五烈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有人因债务问题到东台市五烈镇景娄村六组夏某某家中闹事。民警张某某带值班辅警等到场处警,后五烈派出所副所长陆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等人到场增援,在处警过程中,蒋某甲、蒋某乙等数十人因夏某某的女婿王某某非法集资且无法偿还,怀疑王某某的妻子蒋某丙到了夏某某家中,聚集到夏某某家中门口,要求到夏某某家中搜找蒋某丙,后在夏某某家中搜找蒋某丙未果,在处警民警和夏某某及其家人要求离开的情况下,单某某、马某某等人(已行政处罚)等赖坐在夏某某客厅内不肯离开,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指令。后在被劝出后,蒋某甲、蒋某乙对民警辱骂并煽动他人准备强行冲入夏某某屋内,被处警民警用辣椒水制止。蒋某甲抢夺处警人员(辅警狄华靖)手中的辣椒水,并与民警张某某纠缠拒绝归还。后蒋某甲、蒋某乙守在夏某某院子门口,阻止接到处警命令的民警张某某离开,蒋某甲用铁链子将夏某某家院门锁上,将多名处警民警及辅警锁在夏某某家中长达20多分钟,在民警张某某向其解释接到处警命令的情况下仍拒绝开门,致使民警张某某无奈下带协警翻窗前去处警。

当日22时20分许在民警准备驾驶警车离开现场时,蒋某甲又伙同他人拦住警车,不肯警车离开,造成处警民警在现场滞留至当日23时许,在派出所其他民警和巡特警大队增援情况下才得以离开。现场有数十人,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张某某等民警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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