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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失火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巫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村委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

巫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8日,巫山县**乡**村**组**号村民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在巫山县**乡**村** 组大块田(小地名) 的自留地割草时,抽烟时未熄灭烟头,在风力的作用下引燃周边的茅草,导致森林火灾。

经重庆泽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勘查报告证实,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9.114公顷,其中耕地过火面积0.558公顷,林地过火面积8.556公顷。林地中马尾松疏林地7.139公顷,柏木幼林地1.417公顷,权属为集体林地,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林种为防护林。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巫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物证被排除后致无法证实森林火灾引发原因系烟头导致,也无法证实现场烟头系蒋某甲所遗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巫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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