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溧阳市**街道**村**号,现住溧阳市**镇**村**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酒后驾驶苏DW****二轮摩托车,从溧阳市天目湖镇翠屏新村出发行驶到天星路与翠屏路路口时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蒋某甲抽取血样后检验,蒋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乙醇含量较低,无事故发生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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